李在明指责工会的要求过分,并表示分享营业利润的主体应是投资者,而非工会。 他在会上表示,部分工会正在行使团结权、集体行动权与资方进行集体劳动协议谈判,当事方有权维护自身利益,但维权行为应有底线。 “劳动三权”为保护劳动者而存在,并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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